自甘危险规矩,是指受害人自愿承当或许性的危害而将自己置于危险环境或场合,构成危害的行为人不承当职责的准则。该规矩源于罗马法中的“愿者不受害”规矩,是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或许区域遍及供认的抗辩事由。多年来,尽管我国法令没有规矩自甘危险规矩,但该规矩在司法实践中被较多裁判文书直接或许间接地予以表达,并将之作为减轻或许革除加害人侵权职责的有用抗辩予以采用。
我国《民法典》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,首次于法令层面正式建立自甘危险规矩。该规矩被写入法典“侵权职责”编的“一般规矩”中,具有独立性,其法令性质归于法定的阻却违法性事由。